香港海關進口及出口報關費
進出口報關費2018年8月1日起設二百元上限
入口 |
非食品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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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貨值以港幣計,首$46,000須繳費$0.2
- 以後每增加$1,000或不足$1,000,加繳$0.125,而不足1角的零數須調整為1角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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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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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 |
貨物不論原產地是否香港特區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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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貨值以港幣計,首$46,000須繳費$0.2
- 以後每增加$1,000或不足$1,000,加繳$0.125,而不足1角的零數須調整為1角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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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報關的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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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能在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十四日內報關者,必須繳付罰款。
- 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不超過$20,000:
-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一個月又14日內報關者,須繳納罰款$20;
-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內報關者,須繳納罰款$40;
- 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後報關者,須繳納罰款$100;
- 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超過$20,000,則上述罰款將分別倍增至$40、$80及$200。
補收報關費
憑藉 香港法例第60E章《進出口(登記)規例》第10條,海關關長可向少付進口及出口報關費的人施加罰款,就每份已呈交的進口/出口/轉口報關單可施加的罰款上限為少付報關費的20倍(但罰款金額不得超過$10,000)。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罰款發出的繳款通知書,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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